法律监督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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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褚时健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触目惊心。涉嫌犯罪数额之大,涉案人员之多,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所罕见。如果不是新华通讯社、《人民日报》发布的消息,善良的人们绝对不敢相信,会当作谣传,或是小道消息。
  人们不敢相信的理由很多。
  其一,褚时健是老革命、老党员、老干部,一生都在革命队伍中经受锻炼和考验,一生都是接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熏陶,他年年、月月、天天、时时教育别人要公而忘私,要遵纪守法。他怎么会背道而驰呢?
  其二,他是一厂之长,他是有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他是名播海内外的企业家,他的收入高,他的吃住行都是国家包着,他要钱没有地方花。他用不着伸手捞钱,更用不着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的往自己名下捞。人,生活在社会上,有吃有用有花,就知足了。能吃好用好花好,就更应心满意足了。褚时健是聪明人,是见过大世面的人,他不会干那种要钱不要命的蠢事。
  其三,褚时健下有群众监督,上有领导管着,他不是黑社会老大,更不是土匪头目,可以为非作歹,为所欲为。他不可能成功的贪污受贿几百万元、几千万元,他不可能私设11亿元人民币、2500万元美金的小金库。只要他有那样的企图和举动,管他的领导不可能不察觉,不可能不发现,会及时批评、制止、警告。
  群众不敢相信褚时健严重经济违法违纪案件的理由还有很多。然而,事实无情。褚时健的确走上了严重经济违法违纪之路。他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主谋贪污私分公款300多万美元,其中他个人贪污170多万美元;为他人批烟牟利,其女儿索要和接受363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港币、30万元美金,妻子及其亲属共收受140多万元人民币、8万元美金、3万元港币和大量贵重物品。
  这是无法抹掉的事实。就像唐山大地震和深圳“8.5”大火、南海1000万元抢劫案一样无情,不信也得信。
  善良的人们由不敢相信,到不愿相信,直到被迫相信。这过程是痛苦的。善良的人们经受了痛苦,清醒之后,不禁提出疑问:我们国家并不富有,还有成千上万边远山区群众没有脱离贫困、解决温饱,甚至还有一家三代共有一条裤子的现象存在,广大农村,甚至包括不发达的城镇在内,还有成千上万的家庭无钱供养孩子上学,靠希望工程赞助接济,有青年考上了大学,因交不起学费而心灰意冷,被迫自尽;大大小小的国有企业裁员减负,一批批工人下岗,依赖国家发给的最低生活保障费艰难度日。多少科研项目无钱开发,多少危险校舍无力改造,多少公益设施等待修建。而褚时健之流却疯狂的吞噬国有资产,动辄百万元、千万元,甚至数亿元。有了褚时健之流的先富起来,就有成千上万工人、农民、战士的富不起来。有了褚时健这些耗子,一座座金山也会被掏空。
  善良的人们值得欢呼:褚时健这只耗子终于被逮住了。
  善良的人们正在深思:如何铲除褚时健这类耗子赖以生存的土壤?
  加强立法,完善执法,用法律制约权力,以法律规范掌权者的行为,真正做到国家法律高于一切,重于一切,严于一切。无论什么人,只能在国家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谁要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随时取消谁的权力。现实生活中却恰恰相反。掌握人财物审批权的人,可以天马行空,随心所欲。哪怕是非常潦草的一个签名,哪怕是撕开香烟盒拟就的一张便条,哪怕是舞场上的一句表态,哪怕是饮酒时的一次通话,都可以取代神圣的国家法律。唯有小权在大权面前才显得无能、无奈、无力。以权管权,恶性循环。权力不是为国家法律服务,不是为人民大众服务,而是权力之间的相互服务,相互依存。那些为了攫取权力,巩固权力、利用权力的人,便采取以钱买权的方法,在商品经济社会里,权钱交易便成了一股浊流,严重影响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褚时健向办案人员交待自己经济犯罪的起因时说:“新的总裁来接任我之后,我就得把签字权交出去了,我也苦了一辈子,不能就这样交签字权。我得为自己的将来想想,不能白苦。所以我决定私分了300多万美元。”从这段话足以看出签字权的重要。在一些单位,都是实行一支笔审批。而谁对这一支笔实行监督呢?谁又能保证这一支笔审批的正确性呢?如果是下级、是群众对这一支笔审批的内容提出质疑或异议,那是百分之百的要倒霉、要吃亏、要受罪。罗以军曾认为褚时健私分300多万美元的行为不妥,但他不敢违拗“圣旨”,心里明白,嘴里不能说。他十分清楚提出反对意见的后果:摘掉总会计师的乌纱,甚至更惨。有这样一种现象:当权者严重经济违法违纪,财务主管人员也不例外。有的是情愿的,有的则是像罗以军一样出于无奈。一支笔审批制的弊端,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是有目共睹的。还是褚时健手中的一支笔,他除了审批玉溪卷烟厂数亿元的资金走向外,还审批玉溪卷烟厂生产的“红塔山”等名牌香烟的销售。他以出厂价批给大大小小的烟贩,而大大小小的烟贩们则以高于出厂价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大大小小的烟贩们赚了钱,肯定要送给褚时健好处费。这是人人心里都明白的事,但有谁站出来明说,站出来反对呢?不是没有人想反对,而是反对了就没有好果子吃。如果法律能对反对者加以保护,情形肯定会不一样。
  由于法律不能对反对褚时健随心所欲批销“红塔山”等名牌香烟的人实施有效保护,便产生了褚时健为他人批烟谋利,其女儿褚映群索要和接受363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港币、30万元美金,妻子及其他亲属共收受140万元人民币、8万元美金、3万元港币和大量贵重物品的严重后果。
  烟草企业近年来屡屡发生主要负责人以权谋私、触犯党纪国法案件。像褚时健这样,既是烟草专卖局长,又是烟草公司经理、卷烟厂厂长,产烟、销烟、管烟的权力集于一身,均由他一支笔签字审批,他能够保证烟草专卖吗?他能不严重经济违法违纪吗?
  对一支笔签字审批实施法律监督势在必行,刻不容缓。不然,还会有褚时健、王宝森、陈希同、周北方似的当权者,将数亿元的国家资产扔进无底的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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