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数风流人物
随着进军西藏的任务胜利完成,大中华广大的区域内再无战事。
自从1945年8月,在原中国大地上的日本军队被完全消灭,中央政府得以在和平的环境下,进行了三年的国家恢复和建设。
而随着1946年10月,原日本政府的投降,国土面积得到扩大的大中华土地上,到处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国家恢复和建设。
在这前后三年中,中国的版图陡然增加了五百三十多万平方公里,成为了一个国土面积达到接近一千五百万平方公里、横跨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巨大国家。在这个国家中,有六十多个民族的民众生活在一起。
巨大的国土面积和七亿左右的人口,目前正在大中华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开始进行着全方位的国家建设。
在这样规模的国家里,由于历史上和地理上的原因,形成了各个地区在宗教习俗、国民教育、工业发展、农业发展、金融发展水平和道路交通状况等方面有着一定的差距,在有些地方,这样的差距甚至是巨大的。例如,还处于农奴社会的西藏与初步迈入现代化的长江三角地区之间的差别。
因此,在进行国家的政治、宗教、法律、工业、农业、金融、科学、教育、交通和军事等等方面的建设,都考验着中央政府领导人的政治智慧,以及国家发展和管理的统筹能力。
为了管理和带领好整个大中华,中央政府的领导人和相关的政府部门行政主官等等的人选问题,则变得刻不容缓。
由于1948年四月华东野战军的叛乱,有关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产生和会议的凿开被一再推迟,待缅甸战役取得胜利后,该议程被立刻提了上来。
鉴于现在的国家情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来在1936年进行的选举时,没有考虑到东北地区、台湾地区、东瀛特区、外蒙地区、西伯利亚地区、交趾地区和缅甸地区的实际情况,且当时各方的战争还在进行中,相互之间的关系处于紧张的状态。
因此,在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问题上,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民主同盟提出,国民大会代表的人数应进行适当调整。
经各方协商,决定原选举的一千二百名代表继续有效,取消当然代表及指定代表,增加东北地区、台湾地区、东瀛特区、外蒙地区、西伯利亚地区、交趾地区和缅甸地区代表一千一百五十名,各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八百名。
为此,从7月底开始,在现有大中华广大的地区上,开始了广泛的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1948年10月1日,总共三千一百五十名国民大会代表全部产生,所有的代表陆续向中华国民中央政府所在地——南京集中。
10月15日,国民大会在南京市鼓楼区长江路264号的国民大会堂举行。
通过近一个月的激烈讨论和不断的修改,最终确定和颁布了中国民国临时宪法。该宪法明确了:
本次大会正式更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民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民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民国行政院院长的人选;根据行政院院长的提名,决定行政院副院长、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十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民国主席、副主席;
(2)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在仔细看了《中国民国临时宪法》之后,刘潇差点没有当场笑了出来:这哪是《中国民国临时宪法》,整个就是历史上的1949年9月21日在北京举行的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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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45年8月,在原中国大地上的日本军队被完全消灭,中央政府得以在和平的环境下,进行了三年的国家恢复和建设。
而随着1946年10月,原日本政府的投降,国土面积得到扩大的大中华土地上,到处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国家恢复和建设。
在这前后三年中,中国的版图陡然增加了五百三十多万平方公里,成为了一个国土面积达到接近一千五百万平方公里、横跨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巨大国家。在这个国家中,有六十多个民族的民众生活在一起。
巨大的国土面积和七亿左右的人口,目前正在大中华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开始进行着全方位的国家建设。
在这样规模的国家里,由于历史上和地理上的原因,形成了各个地区在宗教习俗、国民教育、工业发展、农业发展、金融发展水平和道路交通状况等方面有着一定的差距,在有些地方,这样的差距甚至是巨大的。例如,还处于农奴社会的西藏与初步迈入现代化的长江三角地区之间的差别。
因此,在进行国家的政治、宗教、法律、工业、农业、金融、科学、教育、交通和军事等等方面的建设,都考验着中央政府领导人的政治智慧,以及国家发展和管理的统筹能力。
为了管理和带领好整个大中华,中央政府的领导人和相关的政府部门行政主官等等的人选问题,则变得刻不容缓。
由于1948年四月华东野战军的叛乱,有关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产生和会议的凿开被一再推迟,待缅甸战役取得胜利后,该议程被立刻提了上来。
鉴于现在的国家情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来在1936年进行的选举时,没有考虑到东北地区、台湾地区、东瀛特区、外蒙地区、西伯利亚地区、交趾地区和缅甸地区的实际情况,且当时各方的战争还在进行中,相互之间的关系处于紧张的状态。
因此,在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问题上,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民主同盟提出,国民大会代表的人数应进行适当调整。
经各方协商,决定原选举的一千二百名代表继续有效,取消当然代表及指定代表,增加东北地区、台湾地区、东瀛特区、外蒙地区、西伯利亚地区、交趾地区和缅甸地区代表一千一百五十名,各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八百名。
为此,从7月底开始,在现有大中华广大的地区上,开始了广泛的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1948年10月1日,总共三千一百五十名国民大会代表全部产生,所有的代表陆续向中华国民中央政府所在地——南京集中。
10月15日,国民大会在南京市鼓楼区长江路264号的国民大会堂举行。
通过近一个月的激烈讨论和不断的修改,最终确定和颁布了中国民国临时宪法。该宪法明确了:
本次大会正式更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民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民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民国行政院院长的人选;根据行政院院长的提名,决定行政院副院长、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十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民国主席、副主席;
(2)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在仔细看了《中国民国临时宪法》之后,刘潇差点没有当场笑了出来:这哪是《中国民国临时宪法》,整个就是历史上的1949年9月21日在北京举行的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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